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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车只能到驾校?考试尺度决定驾照质量
  • 来源:驾照网    2013-08-05 18:15

江苏省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副院长刘小冰认为既然法律规定,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立法本意是社会化竞争,驾驶培训者不该只有驾校,还应当包括个人。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顾大松也提出应当让市场发挥功能,让民众多几项选择,“并不是说市场一放开,大家就都不去驾校了,而是要促使驾校参与公平竞争,更好地服务社会”。

“为驾照考试把关,有关部门负责人的态度应体现在考试环节上,也就是考试内容和方法是否符合当前交通安全需要,是否在不同时间存在标准不一、是否对所有学员一视同仁等问题。只要考试的尺度是一样的,驾照的含金量就有保证。所有学员都用同样的标准来衡量,自学和驾校学习又有何区别。”朱永辉对记者说。

在郭涛看来,当前“学车只能到驾校”现象,是约定俗成的业界垄断,“这就造成了一些驾校‘恃宠而骄’。在目前个人自学申请驾照是否放开仍有待讨论的情况下,如何完善驾校学习以及服务更是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当务之急”。

“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来约束驾校教练,使得驾校教练乘机向学员索要财物,更严重的是以教学时间、教学质量为条件勒索学员财物。教练的随意性、放松性对学员的影响是很大的,也许会产生一大批马路杀手,技术不过关、侥幸心理强,这不仅是对自己生命的不负责任,同时也威胁着正常的交通秩序。”郭涛说。

由此,郭涛建议,首先要给驾校教练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和惩罚机制,在建立监督机制时,驾校的主管单位运管处和交管局要共同制定合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检查、随机抽查、学员举报、内部检举等形式并行,让教练在明确的制度中完成自己的教学任务。

同时,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惩罚机制,考核指标不合格的教练不能再从事驾校教练的工作,列入档案,让教练们的犯错成本增加,扭转不正之风的蔓延,“其次明确教练的权利和义务。教练应对学员负责,教授学员必备的驾驶技能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件成熟时,可以建立教练和学员联系的档案,当学员毕业独立驾驶机动车时,按照违法性质、次数及时间范围来综合考量教练的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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