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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案件中存在问题分析及对策
  • 来源:驾照网    2014-08-18 10:51

一、车险诉讼案件概念

车险诉讼案件:主要是指交通事故受害人直接起诉或者连带起诉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及公路客运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二、保险公司车险在诉讼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一)交强险存在的法律问题。

1、交强险的除外责任问题:

对交强险第22条的理解。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入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除外责任的有关规定。关于该条文的理解,也是争议最多的。保险公司在对刚条文的理解上也通过各种途径阐述自己的看法。2009年11月26日,广西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广西保险行业保险司法实践座谈会”中,广西高院已对“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违法行为下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作出了具体答复,即:“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责任或者醉酒驾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对财产损害部分不赔偿,对人身损害部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还是要赔偿。”

建议:为了使《交强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具体睨确,减少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节约诉讼和理赔成本,建议结合《交强险条例》第22条、《交强险条款》第九条以及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对交强险的除外责任和追偿责任作通俗化解释并置于交强险保单特别约定栏。

2、交强险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按序赔偿?

中国保监会产险部《关于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进行备案的函》规定:“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在其他赔偿项目足额赔偿后,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对这一问题,不同的法院之间、甚至同一法院不同法官之间存在着不同的判决,部分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满足了受害人或其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后再判决保险公司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于后一种情况,法院往往判决较高的金额,这种做法大大侵害了保险公司的合法利益。保险公司并非直接的侵权责任人,在交通事故中也无直接的事故的责任,但是却要为不法行为买单,不法侵害者对于自己的不法行为根本不需要承担任何的责任,这对于惩戒违法行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并无好处。

建议:因《交强险条抛第8条的约定并未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按序赔偿,为求《交强险条劾的制定意旨,同时鉴于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大大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也会相应增加),建议将保监会及中保协对交强险赔偿顺序的规定纳入交强险保单特别约定栏,作为交强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可加印以下特别约定内容:“《交强险条拗(中保协条款[2006]l号)第八条第二款约定的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等12项赔偿项目依次在前项足额赔偿后,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按序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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