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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机动车保险代撞诈骗防范措施及手段
  • 来源:驾照网    2014-08-18 10:50

国内大多数机动车保险公司尚未针对代撞骗保案件的理赔过程建立一个完善的考核机制。在此类机动车保险骗保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保险公司的理赔员并没有针对实际出险情况,严格按照保险合同中的条款规定完成理赔任务,反而在理赔过程中对保险公司和客户双向欺骗,一方面夸大车辆受损程度,另一方面私自更改保险事故的材料文件,蒙骗保险公司审赔员,从而赚取机动车保险公司的保险给付与客户收到的实际赔付之间的差价。

一、机动车保险公司的激励机制不完善

当前代撞业务之所以会发展到如此猖獗、屡禁不止的地步,与保险公司尚未针对员工举报客户骗保的行为成立奖励机制有一定的关系。保险公司的定损员、理赔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面对代撞骗保案件,多数会想到以下三点:一是自己从投保人骗保案件中有利可图,二是保险公司的赔付对于自身利益几乎不存在不利影响,三是举报之后于己没有任何好处可寻。因此,他们往往选择向公司隐瞒案件真实情况,而帮助客户骗保。

二、代撞骗保的治理和防范

(一)打破汽修厂、车主和定损员之间存在的利益关系

由于保监会规范车险理赔服务之后,明确规定保险客户在遭遇交通事故之后可以自主选择修理厂,如此一来,定损员在这个利益圈中显现出的作用变得更加关键。因此,机动车保险公司需要不断加强对定损员专业知识以及职业道德的培养,要求他们能够准确判断车辆受损的真实原因以及受损程度,按照规定条款准确无误地定损。除此之外,机动车保险公司还应当要求定损员在此类保险事故的处理过程中严格自律,避免陷入汽修厂与车主设置的利益“圈套”之中。定损员全面掌握专业知识、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有助于提高保险公司在车险部分的风险控制能力与水平。

(二)建立理赔阶段的考核机制

机动车保险公司考核机制的不完善,使得理赔人员在理赔过程中有机可乘。保险公司应当以保险理赔的宗旨和原则为中心,明确考核目标,针对理赔的任务建立一个完善的考核机制。保险公司应要求理赔人员在理赔过程中实地调查取证,全面掌握车辆出险的具体信息,客观分析造成车辆出险原因;在现场勘查后,实事求是汇报出险车辆的损失程度;在审核赔案时分清责任,合理确定损失金额,根据所签署保单核定被保险人应得赔偿金额。保险公司应当针对理赔过程的关键点与理赔人员签订承诺书,落实责任到每一位人员,促使他们准确无误完成理赔任务。在此基础之上,为了更好地保证保险理赔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每次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应当派出至少两名理赔人员,形成理赔人员之间的监督机制,杜绝有损公司利益的事情发生。

(三)推进公司的扁平化管理

目前国内的大多数机动车保险公司都体现出了管理层次多、信息传递慢、准确性差等特点,这些缺陷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公司内部管理的良好发展趋势。针对上述管理方面产生的问题,保险经营者应当着手于减少公司管理层次,精简中层职能机构和人员,缩减企业的管理层与操作层之间的层级,以便于公司高层管理者能够直接监督理赔人员的工作情况,掌握各个案件的理赔过程以及最终理赔金额,并及时对此进行审查、核实。管理扁平化的推进有助于保险理赔过程高效、科学地完成,值得注意的是,此进程需要高素质、高能力的员工在公司运行之中彼此合作互补,充分发挥出他们的工作能力。通过此改革,保险公司不仅仅能够减轻车险虚案假案给企业声誉和发展前景造成的不利影响,并且能进一步加强对公司运营成本的控制与风险管控。

(四)建立科学合理的奖励机制

在现代保险公司管理制度中,应该重视对员工的激励。一个奖励机制的建立,有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综合素质,更是有利于实现保险公司的经营目标。保险公司需要针对预防、打击“代撞”骗保案件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奖励机制,对员工及时举报、制止客户骗保行为予以奖励,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奖励类型可分为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在实施过程中,机动车保险公司不应当单纯地进行某一类的奖励,而应该将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同时满足员工的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另外,针对具有不同需求的员工,保险公司应做到灵活、科学地奖励举报者。最重要的是,奖励机制务必以客观事实为基础,执行者不能依赖私人感情滥用职权,应一视同仁,这样才能够调动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为车险骗保案件的打击管理提供一个有效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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