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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车“被肇事”怎么办
  • 来源:驾照网    2013-12-12 14:46

  爱车“被肇事”怎么办

  好端端的车送修,结果就被惹出一场死亡事故。记者调查发现,汽车在不少情况下,都会处于这种“真空”不受控状态,更可怕的是,这些车往往会在车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引发事故,最后徒增无穷的烦恼。□商报记者籽言

  昨天上午,西园路铜勺浜的居民被一阵阵吵闹声惊动,走出家门后,大家看到,附近一家修理厂的大门被很多人堵住了,一辆银色轿车还被堵在大门口的移动门前。

  根据知情人的描述,记者大概了解了事情的始末。本月5日,安徽籍男子翟某骑电动车过马路时,被一辆轿车当场撞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而这辆肇事车辆正是由这家修理厂的一名员工所开的。事发后,死者家属和老乡多次赶往修理厂讨要说法,直到昨天100多人围聚在此,吓得修理厂老板和员工都没敢正常上班。上午10点,民警赶到现场疏导,经过劝导和协商后,众人才逐渐散去。据了解,这起事故原因警方还在调查中,具体赔偿细节还有待进一步认定。

  车辆在修理厂修理期间被修理厂工作人员开出肇事,谁该承担责任?保险公司是否理赔?肇事车的车主会不会有连带责任?这可能是目前双方当事人最为关注的问题。昨天,记者采访了商报律师团成员、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蒋勇伟律师,他认为,首先,如果车辆确实是被修理厂人员开出去肇事的,肇事车的车主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车主在此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也无法掌控别人的行为。

  针对事故接下来的赔偿问题,蒋勇伟认为,死者家属应该等候警方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后,才能有针对性的协商。一般车辆都会购买保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这是一个由修理厂员工私自将车辆开出去的行为,保险公司可以向修理工或者修理工所在的修理厂进行追偿。最终由修理厂来承担这个责任。

  拓展阅读:四大类车辆容易“被肇事”

  车辆买卖过程中肇事

  陈某在2009年时有一辆宝马轿车,2012年年底换了新车。购买新车后,他将车转让给熟悉的“黄牛”让其出售,双方约定一个月内去办理过户手续。没想到,6天后,陈某的这辆宝马就发生了车祸,将一名行人撞伤。交警认定驾驶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伤者家属认为车主陈某同样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点评: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在交付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只是缺少公示而不产生社会公信力,在交易过程中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原机动车所有人已经不是真正的所有人。赔偿义务应当由买受人、受赠人等对机动车运行有实质影响力和支配力的机动车实际所有人、占有人来承担。

  车辆被偷后再肇事

  许某于2011年6月购买了一部小汽车,同年11月份被盗,许某报警后,案件未获侦破,他随后向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2012年6月7日,许某收到法院送来的应诉材料,一起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张某因被许某的车辆撞倒受伤,而事故的驾驶员已下落不明。因此,伤者张某起诉要求许某赔偿损失。

  律师评析:

  机动车被盗抢,也是所有人与机动车相分离的形态之一,驾驶盗抢的机动车又是擅自驾驶的最极端情形,机动车被盗抢后,机动车所有人丧失了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力,而这种支配力的丧失是盗抢者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又是机动车所有人不情愿的,有时还是所有人未知悉、未预想到的。因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盗抢者承担,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借人开后肇事

  郑先生购有三辆私家车,去年8月份,一位朋友从外地到苏游玩,为了游览方便,向郑先生提出借一辆车开,郑先生很爽快,当场将自己一辆轿车借给这位朋友。结果,2小时不到,这位朋友就在郊外自驾途中和另一辆轿车发生碰撞,对方车辆损伤严重。在警方调查过程中发现,当时驾驶郑先生这辆车的驾驶人还是没有驾驶证的。

  律师评析: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出租、出借时,应当对承租人、借用人进行必要的审理,比如承租人、借用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同时,还应保障机动车性能符合安全的要求,比如车辆制动是否灵敏等,机动车所有人未尽到上述应有的注意义务,有过错,且可能成为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的一个因素,机动车所有人应对自己过错造成的损害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借证买车肇事人消失

  陈某非苏州户籍人士,又想在苏州买车,于是想到了借用他人的身份证。很快,朋友赵某同意出借自己的身份证,并以赵某的名义购买到了一辆小轿车。结果,一个月前,陈某在驾车过程中与行人发生碰擦,造成行人受伤。事发后,陈某一直不肯接听伤者电话,并避而不见开始闹失踪。为解决赔偿问题,伤者多次找到交警部门要求登记车主赵某赔偿医疗费用。

  律师评析:

  法律规定,只有对机动车进行运行支配并获得利益的人,才应作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而不能将出借身份证的人也作为连带责任的主体。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也没有将出借身份证的人与实际造成机动车损害事故之人列为连带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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